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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仲字第00707号申请人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体院路***号。法定代表人谭骁彧,院长。委托代理人邱海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768号。法定代表人黄江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洁琼,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3)长仲裁字第114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收到该裁决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沙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114号仲裁裁决违反了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予撤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材料,并于2015年6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邱海平、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钟洁琼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理由有:1、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因为仲裁庭对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未做回应;2、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因为仲裁庭裁决依据的《经济签证单》上的监理部印章与真实印章不符,《经济签证单》系伪造;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隐瞒了与实际施工方之间的挂靠协议,影响了仲裁的公正裁决。被申请人认为:其认可没有披露实际施工者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挂靠关系,并隐瞒了与此相关的证据。对于《经济签证单》系伪造的问题,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为《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记载:合同甲方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乙方为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该合同约定,“……经甲方研究决定将湖南医药学校(即申请人)新校区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第一章工程概况中记载“工程名称为湖南医药中等专业学校新校区工程,工程地点为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承包方式与范围为包工包料、投标范围。”第二章双方职责和义务中记载的甲方第5条约定,“甲方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各种所需的资料证件手续。”乙方第5条约定,“乙方承包本工程施工任务,在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保证完成上缴各项费用后,乙方有权自行分配。”第三章上缴比例及其它费用中约定,“1、收费标准:甲方收取乙方工程管理费按中标范围内的工程总造价无论多与少,采取陆拾陆万元整体包干,甲方再不另外增加乙方管理上的费用,税金按国家政策办理,付款办法:66万元管理费,乙方分三次付给甲方,中标后,合同签订付1/3,主体验收付1/3,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周内付清。……6、甲方委派一名工作人员到工地管理工程的质安工作,项目经理的服务费按公司统一规定办理,由乙方补给项目经理。”在合同的末尾盖有“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印章,时间为2008年6月25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合同中的涉及的工程系申请人(原名湖南省医药中等专业学校)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7月24日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另查明,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为2005年11月4日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的销售、建筑设备的租赁(设计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以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庭有权依据法律及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行使裁量权,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进行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关于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认为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因为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对《经济签证单》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仲裁庭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本院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专门性问题,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申请鉴定并经仲裁庭同意的,或者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庭指定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因此,对于是否进行鉴定,系仲裁庭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量的范围,且本案中仲裁庭对于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在裁决书中也阐述了理由,故申请人的该项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申请人认为,仲裁庭裁决依据的《经济签证单》上的监理部印章与真实印章不符,《经济签证单》系伪造。本院认为,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即证据本身是伪造的或对内容进行篡改,不具有形式合法性。申请人认为印章系伪造,仲裁庭对此已在裁决书中阐明了理由,且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公章的唯一性,故也不能证明《经济签证单》上的监理部印章系伪造,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撤销的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被申请人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与实际施工方之间的挂靠协议,影响了仲裁的公正裁决。本院认为,所谓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或资质低的施工人(即挂靠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即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在本案中,涉案的工程虽然是被申请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但200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与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中约定,被申请人为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所需的资料证件、收取管理费,由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施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本案中案外人长沙方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可能影响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或履行情况,足以对仲裁案件公正裁决造成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长沙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114号裁决书。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望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峻民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琢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