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腊春与陈昌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腊春,陈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222-1号申请执行人:周腊春,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万村行政村周村自然村。被执行人:陈昌贵,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万寿行政村奎滩自然村29号。本院依据2013年8月23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昌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昌贵所有的所有的皖B××××比亚迪小汽车一辆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徐忠代理审判员 陶 静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芮 道 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