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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洪鹏程与申屠强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鹏程,申屠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6-1号申请执行人洪鹏程。被执行人申屠强飞。申请执行人洪鹏程与被执行人申屠强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杭桐江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申屠强飞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洪鹏程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借款10000元及利息1122元、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6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申屠强飞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申屠强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洪鹏程与被执行人申屠强飞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申屠强飞于2015年7月6日支付案款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67元(已履行),余款从2015年7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现申请执行人洪鹏程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屠强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6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申屠强飞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洪鹏程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鹏程如发现被执行人申屠强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