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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肖某某。张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