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肖某某。张某某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花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