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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二路34号。法定代表人卢楚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中山路316号长富广场1406室。法定代表人姚世俤,该公司总经理。关于佛山市宏图中宝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所作的(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