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文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36号罪犯赵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市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2011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6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为五年内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赵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至2023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