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乔海丰与康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海丰,康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乔海丰。被执行人:康宝金。申请执行人乔海丰与被执行人康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宝金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2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