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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新盛针纺织有限公司与苏州扬子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新盛针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扬子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51号原告常熟市新盛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永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扬子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村。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梦。原告常熟市新盛针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扬子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新盛针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珊瑚绒等,之后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1月20日结欠原告货款665000元。后被告支付了130000元,余款535000元一直未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苏州扬子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为真实情况,但是被告暂无能力支付货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原、被告双方发生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珊瑚绒等。2015年1月2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1月20日,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650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130000元,余款535000元一直未付,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对账函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苏州扬子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熟市新盛针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6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函证明,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苏州扬子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支付货款130000元后,余款535000元未及时给付,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扬子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新盛针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7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845元,由被告苏州扬子江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季梦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