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沈铭华与徐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铭华,徐旭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沈铭华。委托代理人王虎生、范永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署和受领有关文书等诉讼权利。被告徐旭宇。原告沈铭华诉被告徐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石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铭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铭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铭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原告沈铭华负担。审 判 员 石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