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方克全与毛万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克全,毛万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方克全,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毛万平,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305118535,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商南新村39栋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克全诉被告毛万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克全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方克全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