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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叶永生与黄丽彬、赖建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永生,黄丽彬,赖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叶永生。被执行人黄丽彬。被执行人赖建华,1959年10月3日。申请执行人叶永生与被执行人黄丽彬、赖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标的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丽彬在中国银行赣州市城中支行账号为20×××59的账户内有存款1004.69元,查明被执行人赖建华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为13×××59的账户内有存款12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丽彬在中国银行赣州市城中支行账号为20×××59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赖建华在安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账号为13×××59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陈民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成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