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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荣安与王久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安,王久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952号原告:赵荣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敏。被告:王久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安诉被告王久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给付原告铸件款21240元,其余款项原告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赵荣安负担。审判员  赵亚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继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