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邢志德与张会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德,张会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邢志德,农民。被告张会平,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肖连江担任记录。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连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