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谭俊杰与周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谭俊杰。委托代理人赵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存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俊杰与被告周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俊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俊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俊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张建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刘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