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邵亚池,冯艺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亚池,冯艺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亚池,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2013年1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冯艺展,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2013年11月14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21日刑满释放。上列二被告人均于2014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伙同上家“阿成”(另案处理)经合谋,由“阿成”以打电话冒充被害人的朋友、领导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将钱汇入指定账户,后由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将账户中的赃款取出并扣留2.5%的提成后,再将余下赃款存入“阿成”的指定的账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9月19日,骗取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00元。2、2014年9月22日,骗取被害人李某5000元。3、2014年9月25日,骗取被害人曾某2000元。4、2014年10月13日,骗取被害人何某10000元。5、2014年10月14日,骗取被害人谢某(佛山市禅城区人)30000元。6、2014年10月14日,骗取被害人黄某40000元。7、2014年10月14日,骗取被害人杨某20000元。8、2014年10月15日,骗取被害人卢某48000元。9、2014年10月16日,骗取被害人和维立40000元。10、2014年10月16日,骗取被害人陈某80000元。2014年10月17日,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金沙湾购物广场门口公交车站抓获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并从被告人邵亚池驾驶的粤S×××××号牌小轿车上缴获银行卡177张、现金85000元,从被告人冯艺展身上缴获现金3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乙、李某、曾某、何某、谢某、黄某、杨某、卢某、和维立、陈某的陈述及银行转账回执、银行借记卡明细记录账单,银行流水清单,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籍材料,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4000元,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邵亚池、冯艺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亚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冯艺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邵亚池现金人民币85000元、被告人冯艺展现金人民币3400元,共计人民币88400元,按比例退赔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月红人民陪审员 宋淑瑾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顺兴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