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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爱国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68号罪犯杨爱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爱国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青刑二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爱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爱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爱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999年4月该犯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杨爱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爱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