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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左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顶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富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立勇,胡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左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富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法定代表人马继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立勇,已退休,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胡开峰,系个体,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左证执字第31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立勇、胡开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郭立勇、胡开峰自行达成房屋抵债协议,被执行人郭立勇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阳光花园小区某室的门面房一套(127.59㎡,7000元/㎡)交付申请人阿拉善左旗富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所欠的部分债务,申请人同意以893130元的��格接受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立勇所有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阳光花园小区152921017613-038室的门面房一套(127.59㎡,7000元/㎡)作价89313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富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所欠893130元的债务。二、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富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军审判员  马维新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学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