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与高波翔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负责人周国华。被执行人高波翔,男,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证内经字第22943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执行申请执行高波翔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高波翔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房屋(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从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