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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石力文与郑伟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石力文,女,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郑伟,男,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雷正奎,男,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申请人石力文因与被申请人郑伟、雷正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渝BS****号宝马车(车辆型号:宝马X5WBAK****,发动机号:30078832N57****,车辆识别代号:WBAKS4109E0H4****)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石力文向本院提供石雨所拥有的房产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渝BS****号宝马车(车辆型号:宝马X5WBAK****,发动机号:30078832N57****,车辆识别代号:WBAKS4109E0H4****)予以查封、扣押。二、对申请人石力文提供用于担保的登记在石雨名下房产(权属证书为黔江区房权证302字第10****号、黔江区国用(2004)字第0****号)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302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