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卢永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永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33号罪犯卢永军,曾用名卢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04)淄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永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91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4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卢永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永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卢永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卢永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永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