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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黄伟与赖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黄伟,赖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张黄伟,居民。被告:赖航兵,农民。原告张黄伟与被告赖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赖航兵偿付借款5000元,另从2014年3月1日起承担每日按百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赖航兵归还借款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航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9日被告赖航兵向原告张黄伟借款5000元,同日被告赖航兵向原告张黄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为从借款日起算一个月。如超期归还,则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从借款日起算每日按总借款额的5%计算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航兵归还原告张黄伟借款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黄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