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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5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议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赵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245-1号原告曹某。被告赵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赵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长城南路市农行家属院2-501室(房产证号:0008**)房产一处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长城南路市农行家属院2-501室(房产证号:0008**)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仍由被告管理,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