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丽君诉被告赵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君,赵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2111号原告潘丽君,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朱家房镇高墙子村7组17号。被告赵东,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富家镇荒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君诉被告赵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丽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丽君自行承担。审判员 孙玉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井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