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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丽君诉被告赵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君,赵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2111号原告潘丽君,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朱家房镇高墙子村7组17号。被告赵东,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富家镇荒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君诉被告赵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丽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丽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丽君自行承担。审判员  孙玉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井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