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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和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仓促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原告涉世比较浅,没有能很好的了解双方的脾气性格,而且还隐瞒父母。婚前双方交流与沟通比较少,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两人生活环境、习惯不同,经常因琐事闹矛盾,现在双方只有怨恨,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没有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也没有家庭的温暖,夫妻已经互不尽扶助义务。累了,只有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婚后两人分多聚少,经常因性格不合,分居生活。由此可见,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4年春天曾经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收到判决后,被告既没有跟原告联系,更没有任何和好的愿望的表现,可见被告也已经对两人的婚姻不抱任何希望,也有离婚的意愿,基于上述原因,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间共同购买车辆。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通过上网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到被告家中与被告共同生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告结婚隐瞒家人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底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5月21日诉至本院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以(2014)丰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后原被告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存款、现金等。以上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也没有好转,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金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