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某,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某采取了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野审判员 :梁义清审判员 :郭庆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 明 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