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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法执字第8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爱民、宋淑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爱民,宋淑梅,吕川兰,王久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上网裁判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本件与上传审管办的电子版及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内容一致核稿: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爱民、宋淑梅、吕川兰、王久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主送:抄送:(2014)右法执字第885-4号年月日封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885-4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张廷玉,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爱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宋淑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吕川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久相,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委托赤峰乾圣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宋淑梅的两处车库,2015年6月30日买受人倪晓旭分别以164500元和150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执行人宋淑梅的位于红山区车库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倪晓旭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2、对被执行人宋淑梅的位于红山区车库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倪晓旭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三、买受人倪晓旭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