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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夏立松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国,夏立松,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国,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建设路179号,居民。身份证号:372822197403255438被执行人夏立松,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生,郯城县建设路花苑小区,居民。身份证号:370602197608294352被执行人陆伟,女,汉族,1977年8月3日生,郯城县郯城街道东南场街,居民。身份证号:3728221977080333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的(2012)郯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陆伟有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夏立松在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存款元。账号:2293539980100008843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