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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在泰来县农贸大市场刘×经营的海鲜商店北侧,将正在卸货的被害人杨××放在货车尾部地上的一白色泡沫箱(内装海鲜)盗走。后李×将全部海鲜卖至吉林省镇赉县嘎什根乡张××经营的××饭店,得赃款1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虾爬子18市斤[价值人民币(下同)990元]、大海螺丝10市斤(价值480元)、小海螺丝5市斤(价值225元)、黄蚬13市斤(价值234元)、海瓜子14市斤(价值14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2069元。被告人李×于2015年4月10日在泰来县人民饭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出判处李×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在泰来县农贸大市场刘×经营的海鲜商店北侧,将杨××卸在货车尾部地上刘×的一白色泡沫箱(内装海鲜)盗走。后李×将全部海鲜卖至吉林省镇赉县嘎什根乡张××经营的××饭店,得赃款100元。经价格鉴定:被盗虾爬子18市斤[价值人民币(下同)990元]、大海螺丝10市斤(价值480元)、小海螺丝5市斤(价值225元)、黄蚬13市斤(价值234元)、海瓜子14市斤(价值14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2069元。案发后,李×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被告人李×于2015年4月10日在泰来县人民饭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赃物照片:证实被扣押的赃物情况。2.帽子、挎包照片:证实被告人李×作案时着装情况。3.三轮车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盗窃时使用的作案工具。(二)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系被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李×自然情况。3.办案说明(两份):第一份说明证实被扣押的海鲜因变质腐烂,已无食用价值,被公安机关销毁。第二份说明证实李×的作案时间。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赃物海鲜被扣押,李×退赔被害人刘×人民币2069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证言:证实2015年4月9日早3时许,其在泰来县大市场东门卸货时丢失一箱海鲜的经过。2.证人张××证言:证实2015年4月9日收购赃物海鲜的经过及收购价格。(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陈述称:2015年4月9日丢失物品情况。(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供述:证实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六)鉴定意见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2015]第21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七)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八)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证实李×盗窃的过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盗窃数额较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虽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考虑到被告人李×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本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一百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袁晓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