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林清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清福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06号罪犯林清福,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潍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清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2)鲁刑一终字第43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5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6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林清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清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林清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林清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清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