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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陶×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东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女,1991年出生。2015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婷出庭支持公诉,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人陶×在牡丹江市七星街夏威夷地下商场内由西向东逛街,行至B24厅服装店内时,趁服装店主被害人苗××不在店内之机,将苗××放在吧台桌上的三星I595型手机(价值2300元)盗走后变卖。2015年5月3日,陶×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2015年5月6日,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分院出具彩超诊断报告单,超声提示陶×早孕9周。2015年5月19日,经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陶×家属向被害人苗××退赔经济损失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陶×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发还赃款清单,彩超诊断报告单,证人路×的证言笔录,被害人苗××的陈述笔录,陶×的供述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退还了全部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犯盗窃罪,单处罚金46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