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刚诉沈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刚,沈志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申刚,男,汉族。被告沈志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刚与被告沈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刚在接到诉讼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