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雷举,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委托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晔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2015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在没有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草率于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迥异,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及家人曾多次协商离婚,原告将所有彩礼全部退回,但被告提出不合理要求,双方协商不成。现为解除痛苦婚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银行客户账户交易明细一份,拟证明原告取款30000元作为彩礼退还给了被告;3、证人尹某某(系原告表嫂)证言,拟证明原告曾向自己借款30000元以及原告多次表示与被告性格不合;4、证人何某甲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被告何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原告嫂子介绍相识,双方相识近两年时间,经过充分了解并自愿登记结婚。2015年初为准备结婚,被告借遍亲戚好友为结婚共计花费六万余元,2015年2月9日登记结婚后不到三天,在未吵未闹的情况下原告离家出走,并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原告提起离婚不符合���件,并且认为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被告何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方的质证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提出异议,认为该交易明细间接证明被告曾给原告过了30000元的彩礼,而不能证明已经返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认为是事实,但对证人尹某某推测的部分不认可;被告对证据4持有异议,认为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均系听原告一方所说,缺乏证据力,所证明的内容不是事实。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为结婚证一份,该证据是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该账户交易明细反映出户主尹某某账号为****的账户2015年3月4日曾被取现30000元,但该证据与原告刘某某退还被告何某某彩礼的待证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本院对证据2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3,为表嫂尹某某的证言,证言中关于原、被告相识过程的内容,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言中其余内容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为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人坦承证言均系听原告方所说,没有亲眼目睹争吵等事实,故该证言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2013年暑假期间经原告表嫂尹某某介绍相识,2015年2月9日双方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足一个月,原、被告因故出现隔阂,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2015年3月下旬,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一年多后登记结婚,有较为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之间缺乏磨合,故而产生隔阂,但原、被告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均十分年轻,应珍视夫妻感情,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妥善处理好出现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尚有和好可能,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