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乔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00号罪犯李乔,别名李大桥、李肃敬,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作出(2010)市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乔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获记功、表扬、嘉奖奖励各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乔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乔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至2021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