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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冀以珠与山西省中金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以珠,山西省中金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冀以珠,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平遥县。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金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东街29-3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孔慧霞,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以珠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中金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迎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