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邢长青与程旺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长青,程旺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114号原告:邢长青,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程旺财,出生年月不详,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雁翅社区从北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长青诉被告程旺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将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长青的起诉。本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小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洪钰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