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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毛建伟、吴雅君与王利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建伟,吴雅君,王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毛建伟,男,汉族,42岁,现住集宁区。申请执行人吴雅君,女,汉族,48岁,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王利军,男,汉族,43岁,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毛建伟、吴雅君申请执行王利军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利军已分期履行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