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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高某,男,汉族,住城固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高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逾期未交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郝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