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雷春艳与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92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雷春艳,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上诉人因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雷春艳称,她在南寺照村有一门牌号为××号合法庄基,2007年该村村主任陈宣武和她达成协议,给她在村上另划一院宅基地,但至今未落实划拨宅基,使她的老庄基被村上划给别的户,她上访八年,双照街道办和村长书记还有她本人达成协议,在三号路拓宽时给她予以补偿,但在三号路拓宽时,新任村书记郑明凯不给她登记上报,侵犯了她合法庄基补偿,也违犯了已达成的协议,她将郑明凯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拆迁政策,落实解决她庄基被占赔偿问题。她起诉郑明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请求依法撤销(2015)秦民它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对该案依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春艳所诉郑明凯在村上拆迁时不给其登记上报的行为不是民事侵权行为,请求为其解决宅基拆迁赔偿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雷春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宏审 判 员 李海清代理审判员 王高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