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XX,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XX,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振双,富裕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换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屈文祥审判员 夏保贵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