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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初字第13号原告刘XX,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阳,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XX,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振双,富裕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换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屈文祥审判员  夏保贵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