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范银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42号罪犯范银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台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银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范银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范银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范银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9年11月5日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1年8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4月16日止。本院认为,罪犯范银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银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