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京峰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京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89号罪犯刘京峰(别名:刘京双),小学,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三作出(2000)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京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1999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04)枣刑执字第9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0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京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京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间,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京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五年内累犯,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刘京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京峰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