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经初字第4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凯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环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凯源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环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4032-2号原告秦皇岛凯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军,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环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凯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环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凯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凯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