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永杰诉马焕荣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杰,马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杰,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被执行人:马焕荣,女,汉族,1964年1月1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焕荣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焕荣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 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楷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