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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凤兰与双辽市佰利汽贸有限公司,王佰利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兰,双辽市佰利汽贸有限公司,王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兰,女,蒙族,1975年5月7日生,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双辽市佰利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日娜,经理。被执行人王佰利,男,39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新立乡。刘凤兰与双辽市佰利汽贸有限公司,王佰利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4)双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双辽市佰利汽贸有限公司,王佰利于2014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凤兰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32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