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尹随生与被告杨东、尹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随生,杨东,尹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尹随生,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东,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郑庄村李楼组。被告尹静波,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随生与被告杨东、尹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随生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