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效梅诉被告李开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效梅,李开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陈效梅。被告李开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效梅诉被告李开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效梅负担。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史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