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木英与陈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木英,陈有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吴木英,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陈有诗,男,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木英诉被告陈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韬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