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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木英与陈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木英,陈有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吴木英,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陈有诗,男,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木英诉被告陈有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应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韬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