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裁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史忠有与兰州和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史忠有,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张国瑞,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系申请执行人史忠有丈夫。被执行人兰州科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唐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忠与被执行人兰州科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据以执行的银金劳人仲裁字(2015)1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银金劳人仲裁字(2015)1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君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二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