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与戴婷、周诚、许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戴婷,周诚,许艳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894号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法定代理人肖洪武,系该中心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小礼,该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兴吾,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婷,女,1988年3月4日生。被告周诚,男,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被告许艳芳,女,1973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与被告戴婷、周诚、许艳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婷、周诚、许艳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小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小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