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古明富诉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明富,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锦江行初字第98号原告古明富,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郭光华,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魏晖,局长。原告古明富诉被告成都市锦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要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周彦洵、人民陪审员胡云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理过程中,古明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古明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古明富负担。审 判 长 魏要武代理审判员 周彦洵人民陪审员 胡云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郝朝曙 微信公众号“”